(2015)丽民初字第6854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4-29
案件名称
天津市军美园林有限公司与天津市亚平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天津城市基础设施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天津市军美园林有限公司,天津市亚平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天津城市基础设施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丽民初字第6854号原告天津市军美园林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武清区陈咀镇小王村渔旺路东侧。法定代表人张美忠,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紫峰,上海汉商(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丹,上海汉商(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天津市亚平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东丽区金钟街新中村闵中路北侧。法定代表人高学明,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东旭,该公司工程部副部长。被告天津城市基础设施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和平区大沽北路161号城投大厦。法定代表人李宝锟,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安好,天津长丰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被告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其自主行使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天津市军美园林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5948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周 梅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林彦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