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1011民初706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8-02
案件名称
内江市东兴区城乡公共交通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邬和芝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内江市东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内江市东兴区城乡公共交通有限责任公司,邬和芝
案由
挂靠经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内江市东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1011民初706号原告内江市东兴区城乡公共交通有限责任公司。住址:内江市东兴区兴盛路****号。法定代表人刘英,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刘礼,系该公司员工。被告邬和芝,女,汉族,内江市东兴区人,居民,本院于2016年3月223日受理原告内江市东兴区城乡公共交通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邬和芝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案,现原告于2016年4月27日以已与被告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申请理由成立,应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内江市东兴区城乡公共交通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82元,由原告内江市东兴区城乡公共交通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审判员 刘 皓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肖顺俊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