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481刑初76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7-25
案件名称
路某某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舞钢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舞钢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路某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舞钢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豫0481刑初76号公诉机关河南省舞钢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路某某,男,1968年5月22日出生,汉族。因盗窃于1985年12月3日被平顶山市人民政府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决定劳动教养一年;因盗窃于1987年12月10日被平顶山市人民政府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决定劳动教养三年,于1988年10月26日被解除劳动教养;因犯故意伤害罪,于1993年12月29日被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年;2015年12月11日因吸食毒品被舞钢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并强制戒毒二年。因涉嫌盗窃罪于2015年12月14日被舞钢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19日被舞钢市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舞钢市看守所。河南省舞钢市人民检察院以舞检公诉刑诉(2016)4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路某某犯盗窃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舞钢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陈平、霍伟军出庭支持公诉。路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1、2014年8月22日晚上,被告人路某某伙同同张国建(已判刑)、李建华(已判刑)驾驶车牌号为豫D×××××的小型汽车窜至河南省舞钢市寺坡火车站附近,采取技术开锁手段,将被害人李某甲停放在该火车站停车场附近车牌号为豫D×××××奥迪A6轿车车锁打开,盗走车内的一部黑色苹果4S手机、四条软中华香烟。经舞钢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物品价值人民币3694元。被盗黑色苹果4S手机已退还李某甲。2、2014年8月30日夜,被告人路某某伙同张国建、李建华(二人已判刑),驾驶车牌号为豫D×××××的小型汽车窜至河南省汝州市福瑞坊澳门豆捞店门口,采取技术开锁手段,将被害人刘某停放在路边车牌号为豫D×××××的奥迪轿车车锁打开,将存放在车内后备箱的一箱天之蓝白酒、一箱海之蓝白酒、三瓶茅台白酒、两箱红酒、三瓶苦竹酒等物品盗走。经舞钢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物品(不含两箱红酒、三瓶苦竹酒)价值人民币6550元。3、2014年9月4日凌晨,被告人路某某伙同张国建、李建华(二人已判刑),驾驶一辆悬挂假号牌的黑色中华轿车窜至河南省济源市,采取技术开锁手段,将被害人周某停放在济源市春天家园小区车牌号为豫U×××××奥迪A6轿车车锁打开,将存放在车内的21400多元现金、一个GUCCI(古驰)牌皮夹、一个LV(路易威登)牌皮包、一部三星GT-I9088手机、一个移动硬盘及银行卡、身份证、加油卡等物品盗走;后又将被害人李某乙停放在济源市春天家园小区的白色大众途观轿车车锁打开,将存放在车内的四盒中华牌软包香烟盗走。经舞钢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害人周某被盗三星GT-I9088手机价值人民币100元,被盗的GUCCI(古驰)牌皮夹价值人民币2723元,李某乙被盗物品价值280元。4、2014年9月18日凌晨5时许,被告人路某某伙同李建华(已判刑)预谋后驾驶汽车由河南省平顶山市窜至河南省义马市境内,由路某某在义马市龙山街煤技校家属院门口放风,李建华在该家属院内使用事先准备好的开车门的专用工具,将被害人马某停在院内的车牌号为豫A×××××大众越野车车门打开,将车内“铁观音”茶叶一提、“牡丹”香烟一条、“中华”香烟五盒及卡内余额为3109元的丹尼斯购物卡一张盗走。经河南省义马市物价局鉴定,被盗茶叶、香烟价值1785元。上述事实,有被告人路某某的供述;被害人李某甲、刘某、周某、李某乙、马某陈述;同案犯李建华、张国建供述;证人张某、韩某证言;路某某户籍证明;发破案经过;扣押及发还物品、文件清单;辨认笔录;视听资料;鉴定意见等证据在卷佐证。上述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路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多次盗窃他人财物价值共计39641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河南省舞钢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路某某犯盗窃罪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路某某当庭认罪、悔罪,可依法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路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伍仟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2月14日起至2017年12月13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判员 李天禄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李 君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罪】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共同犯罪概念】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第五十二条【罚金数额的裁量】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的缴纳】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