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内0721民初782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5-06

案件名称

张铁芝与祝洪鹏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阿荣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铁芝,祝洪鹏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阿荣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721民初782号原告张铁芝,女,1957年2月9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内蒙古自治区阿荣旗。委托代理人厉伟,内蒙古固恒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祝洪鹏,男,1960年1月21日出生,蒙古族,个体工商户,住内蒙古自治区阿荣旗。本院在审理原告张铁芝诉被告祝洪鹏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铁芝于2016年4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祝洪鹏的起诉。本院认为,原、被告已经自行协商解决,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铁芝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279.5元,减半收取4639.75元,由原告张铁芝负担。审判员  张维娜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刘斌斌附:本裁定所依据的相关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裁定适用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