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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津01民终2443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9-29

案件名称

天津市我爱我家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与马辉居间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马辉,天津市我爱我家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

案由

居间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津01民终244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马辉,无职业。委托代理人刘辰雨,国浩律师(天津)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韩旭,国浩律师(天津)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天津市我爱我家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注册地天津市河东区新开路巨福新园8-3-101(-1室),现办公地天津市河西区乐园道2号乐园大厦4层。法定代表人陆斌斌,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张磊,该公司职员。上诉人马辉因居间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2015)南民初字第1184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一审法院查明,2015年6月27日,马辉与案外人陆辰签订《房产交易合同》,约定:陆辰将其名下坐落天津市南开区南门外大街紫光苑1号楼6门301的房屋出售给被告,成交价为1760000元。同日,天津市我爱我家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我爱我家经纪公司”)、马辉签订《天津市房地产经纪服务合同》,合同第四条经纪服务具体内容约定:“乙方(我爱我家经纪公司)为甲方(马辉)提供的房地产经纪服务包括下列第1-7项:1.提供与购买房产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市场行情咨询。2.提供甲方意向购买房产的真实信息并促成签订房产交易合同。3.对符合甲方基本要求的房产进行产权调查和实地看房。4.指导甲方签订房产交易合同。5.协助查验并接收房产、附属设施及家具设备等。6.代办产权过户手续。7.代办贷款手续”。第六条经纪服务费(即中介费)支付第1项约定:按房产交易合同中房价款的1%支付,支付时间为房产交易合同签订之日起当日内。另,马辉同时签署了《房地产交易告知书》,该告知书明确:房屋买卖居间代理服务费(即中介费)收费标准为买方成交价格的1%,卖方成交价格的1%。依房屋买卖交易惯例,中介费一般均由买方交付,按照合同约定房屋价款1760000元,中介费共计应为35200元。经我爱我家经纪公司、马辉协商,我爱我家经纪公司同意马辉交付20000元中介费。合同签订当日,马辉给付我爱我家经纪公司10000元,余款10000元未给付我爱我家经纪公司,但向我爱我家经纪公司出具欠条一份,载明:“今欠中介费邱自立(注:我爱我家经纪公司员工)壹万元整(10000.00),6月底交齐。欠款人:马辉。2015.6.27”。因马辉未给付我爱我家经纪公司该款,我爱我家经纪公司即未再协助马辉办理交接房屋、贷款、过户手续。后马辉与卖房人自行办理了房屋交接等手续。现我爱我家经纪公司诉请马辉支付所欠中介费10000元,马辉则认为我爱我家经纪公司未完全履行合同约定内容,故不同意支付。遂成讼。另查,马辉已于2015年8月28日自行与卖房人到房屋管理部门签署《天津市房产买卖协议》,并确认房屋所有权于同年10月8日变更到马辉名下。一审法院认为,我爱我家经纪公司、马辉自愿签订《天津市房地产经纪服务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均应依合同约定履行各自义务。我爱我家经纪公司在促成马辉签订上述合同后,系经双方协商约定中介费为20000元,但马辉只给付我爱我家经纪公司10000元,余款10000元向我爱我家经纪公司出具了欠条,承诺于2015年6月底交付,但到期后,马辉未给付我爱我家经纪公司,我爱我家经纪公司亦未完全履行合同义务,本着公平原则,酌情马辉可给付我爱我家经纪公司所欠中介费的一半即5000元。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判决如下: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被告马辉给付原告天津市我爱我家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居间服务费5000元。如未按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我爱我家经纪公司负担12.5元,马辉负担12.5元,马辉负担部分于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直接给付我爱我家经纪公司。上诉人马辉不服一审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上诉人不同意支付被上诉人5000元居间服务费;2.两审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及理由:被上诉人作为房屋中介机构,未履行其与上诉人签订的天津市房地产经纪服务合同中的合同义务,即未向上诉人提供双方签署房屋买卖协议、协助查验并接受房产、附属设施及家具设备等、代办产权过户手续、代办贷款手续等必要合同义务。被上诉人行为已构成违约。上诉人系因被上诉人未按照合同履行其义务,才拒绝向其支付居间服务费,上诉人认为原审法院判决有误。被上诉人我爱我家经纪公司答辩称,不同意上诉人的上诉请求,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其答辩理由:一审欠条的日期是6月底交齐剩余中介费,签订欠条日期是6月27日。上诉人之前已经有不想履行给付中介费的想法了,并不是被上诉人违约。上诉人提供了通话记录,也可以证明被上诉人给上诉人打过电话。二审中,当事人各方均未提供新证据。故本院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一致,对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双方当事人签订的服务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各自义务。上诉人向被上诉人出具欠条,承诺欠付中介费10000元,理应履行其承诺。上诉人抗辩事由与一审一致,即主张被上诉人未履行必要的合同义务,一审法院依据双方合同履行情况酌定上诉人给付欠付中介费的一半之处理结果符合我国民法通则所确立的公平原则并无不当,本院应予维持。综上,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处理结果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上诉人马辉的上诉请求证据不足,本院予以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上诉人马辉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郭 捷代理审判员  魏晓川代理审判员  张振超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李兴明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经过阅卷、调查和询问当事人,对没有提出新的事实、证据或者理由,合议庭认为不需要开庭审理的,可以不开庭审理。……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