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渝0106民初1218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6-08
案件名称
周某某与何某、谢某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某某,何某,谢某
案由
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06民初1218号原告周某某,女,1954年9月9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沙坪坝区。委托代理人卢娟,重庆市南岸区南城法律服务所工作者。被告何某,男,1979年12月3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江北区。被告谢某,女,1977年9月5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南岸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周某某与被告何某、谢某继承纠纷一案中,原告周某某于2016年4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周某某在本案诉讼期间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其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交纳40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周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艾知宇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朱利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