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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7刑更317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5-13

案件名称

张志宽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7刑更317号罪犯张志宽,乳名全成,农民。现在连云港监狱服刑。罪犯张志宽曾因犯抢劫罪,于2007年11月10日被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2009年10月22日,被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假释释放(假释考验期限自2009年10月25日至2010年7月25日止)。因犯盗窃罪于2014年7月24日被江苏省新沂市人民法院以(2014)新刑二初字第00091号刑事判决,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刑期自2013年12月1日起至2016年9月30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认为,罪犯张志宽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为此,2014年以来,受到监狱“表扬”一次,“记奖”一次,确有悔改表现。该犯系累犯,应当适当缩减减刑幅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之规定,提请对罪犯张志宽减去有期徒刑二个月。经审理查明,执行机关提出罪犯张志宽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有罪犯服刑情况鉴定表、奖励审批表以及证人证言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罪犯张志宽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积极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罚金已部分缴纳,符合减刑条件,本院准予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张志宽减去有期徒刑二个月(刑期至2016年7月31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 利审 判 员  刘 浦代理审判员  李红梅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刘李彦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