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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8601民初265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12-17

案件名称

李春华与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人身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铁路运输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春华,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

案由

人身保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石家庄铁路运输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8601民初265号原告:李春华,女,1963年2月16日出生,汉族,住石家庄市。委托代理人:武共良(原告丈夫),男,1962年4月25日出生,汉族,住石家庄市。被告: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长安区东大街5号开元中心写字楼。负责人:赵津,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彦武,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韩春江,公司员工。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春华与被告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人身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春华于2016年4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其他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依法准许原告李春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一百元由原告李春华负担(已交纳)。代理审判员  杨敬忠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王 磊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