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平执字第172-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吕某某与孙某某、冯某某、代某某侵权纠纷一案 解除查封裁定书
法院
平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舆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吕某某,孙某某,冯某某,代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平舆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平执字第172-1号申请执行人吕某某,男,1969年出生,汉族,住平舆县东皇街道办事处。被执行人孙某某,男,1975年出生,汉族,住平舆县庙湾镇。被执行人冯某某,男,1979年出生,汉族,住平舆县庙湾镇。被执行人代某某,男,1957年出生,汉族,住平舆县高杨店乡。本院依据本院作出的(2015)平执字第172号执行裁定书,于2015年7月14日查封了被执行人孙某某名下的位于泰和路西侧的房产。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孙某某已按和解协议履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孙某某名下的位于泰和路西侧的房产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霍刚审判员 李峰审判员 刘晓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麻旭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