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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622民初1733-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6-30

案件名称

王某芹与邵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蒙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蒙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芹,邵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蒙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622民初1733-1号原告:王某芹,女,1989年3月4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王利,蒙城县城关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邵某,男,1983年4月7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芹诉被告邵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芹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黄淑云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李慧慧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