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陕06刑更777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5-20

案件名称

李龙海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延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6刑更777号罪犯李龙海,男,1972年2月15日出生,回族,户籍所在地为陕西省户县城关镇东街西一巷*号。现陕西省红石岩监狱服刑。陕西省扶风县人民法院于2012年4月12日以(2012)扶刑初字第0004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李龙海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7年,并处罚金7000元。刑期自2011年9月24日起至2018年9月23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2012年5月31日送红石岩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2月6日作出(2015)延中刑减字第00112号刑事裁定,对罪犯李龙海减去有期徒刑1年的刑罚执行,刑期执行至2017年9月23日止。执行机关陕西省红石岩监狱于2016年3月31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陕西省红石岩监狱以罪犯李龙海确有悔改表现为由,建议对其减刑,并提交了相关证据材料。经审理查明,罪犯李龙海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积极参加学习和劳动,计分考核累计获成绩12个积极。执行机关提出该犯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属实。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计分台帐、罪犯评审鉴定表、减刑(假释)审核表、互监证明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李龙海在服刑期间的表现符合减刑的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李龙海准予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刑期执行至2016年11月23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乔月霞审 判 员  齐进飞代理审判员  李委玲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徐 婷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