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渝0102民初49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8-17
案件名称
张春燕与夏元武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春燕,夏元武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02民初49号原告张春燕,女,1972年2月17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涪陵区。被告夏元武(又名夏兵),男,1970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重庆市涪陵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春燕与被告夏元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27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诉讼过程中,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春燕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425元,减半收取712元,由原告张春燕负担。审 判 长 陈 鸽人民陪审员 宋小全人民陪审员 彭同华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沈 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