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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422民初882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12-30

案件名称

冯玉泉与贾腾飞、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德州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津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玉泉,贾腾飞,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德州市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

全文

山东省宁津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422民初882号原告冯玉泉。委托代理人姜萍,山东鑫大公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贾腾飞。委托代理人侯磊,山东德新白云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德州市分公司。地址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青年路948号。负责人孙传鲲,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纪文梅,山东九州兴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本院在审理原告冯玉泉诉被告贾腾飞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因原告伤情未愈,无法确定损失数额,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审判员  贾松华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齐荣业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