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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403刑初282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7-13

案件名称

赵某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南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皖0403刑初282号公诉机关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赵某,男,于安徽省淮南市,文盲,无业,住安徽省淮南市潘集区。2015年4月23日曾因犯危险驾驶罪被本院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2016年3月24日因无证驾驶机动车被淮南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行政拘留三日。2016年4月18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淮南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5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淮南市看守所。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检察院以田检刑诉(2016)25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赵某犯危险驾驶罪,于2016年4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同年4月2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维玥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赵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赵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赵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确定的危险驾驶罪罪名无异议。经审理查明:2016年3月23日19时45分许,被告人赵某酒后无证驾驶无牌号两轮摩托车沿本区田大路由北向南行驶至粮食三仓库门前路段时,被在此路段执勤的交警查获,交警对其进行呼气式酒精测试,结果为150mg/lOOml。交警当即开具《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将赵某带至准南市朝阳医院急诊科由专业人员对其抽取了血样,并委托安徽朝阳司法鉴定所对赵某体内血液酒精含量进行鉴定。经决定,被告人赵某体内血液酒精含量达到213.6mg/lOOml,大于80mg/lOOml。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上述事实,有被告人赵某的供述,行政强制措施凭证,抽取血液登记表及抽血情况说明,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安徽朝阳司鉴所(2016)法毒检字第115号检验报告书,淮南市公安局淮公(交)行罚决字(2016)14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本院(2015)田刑初字第00402号刑事判决书,被告人赵某的户籍证明及查获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违反交通安全法规,在道路上无证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赵某曾因犯危险驾驶罪被判处刑罚,现又再次涉嫌危险驾驶罪,且体内血液酒精含量达到213.6mg/lOOml,超过200mg/lOOml,应从重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二)项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赵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4月18日起至2016年9月14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王兴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刘云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