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281民初187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5-12
案件名称
施建峰与胡建炜、何银炳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余姚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余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施建峰,胡建炜,何银炳,朱鸿州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281民初187号原告:施建峰。委托代理人:罗怜悯。被告:胡建炜。被告:何银炳。被告:朱鸿州。本院在审理原告施建峰与被告胡建炜、被告何银炳、被告朱鸿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施建峰于2016年4月2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期间,原告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施建峰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550元,减半收取775元,由原告施建峰负担。审 判 长 刘 湛代理审判员 徐海高人民陪审员 吴涨渭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代书 记员 王瑶炯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