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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71行初3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7-01

案件名称

(2016)陕71行初3号—原告袁恺记、袁蛇才、袁异善诉被告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政府不履行政府信息公开法定职责案行政裁定书

法院

西安铁路运输中级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袁恺记,袁蛇才,袁异善,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政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西安铁路运输中级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陕71行初3号原告袁恺记,男,汉族。原告袁蛇才,男,汉族。原告袁异善,男,汉族。被告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政府,住所地西安市长安区韦曲街道西长安街669号政府小院。法定代表人王强,系区政府代区长。委托代理人何建平,系区政府信息中心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宋辉重,系区政府办公室工作人员。本院在审理原告袁恺记、袁蛇才、袁异善诉被告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政府不履行政府信息公开法定职责一案中,原告袁恺记、袁蛇才、袁异善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袁恺记、袁蛇才、袁异善的撤诉申请,系原告的真实意思表示,且不损害国家、社会利益以及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袁恺记、袁蛇才、袁异善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全部退还原告。审 判 长  刘 爽审 判 员  屈艳红代理审判员  柴 苗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姬晓倩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