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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205刑初57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5-23

案件名称

(2016)粤0205刑初57号被告人高展胜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韶关市曲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韶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展胜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韶关市曲江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粤0205刑初57号公诉机关韶关市曲江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高展胜,男,汉族,小学文化,户籍住址韶关市武江区龙归镇。因本案于2015年5月20日被韶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16年4月20日被本院重新取保候审。韶关市曲江区人民检察院以韶曲检公刑诉(2016)5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高展胜犯交通肇事罪,于2016年4月1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韶关市曲江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英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高展胜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韶关市曲江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11月14日23时许,被告人高展胜驾驶粤F2D6**号普通二轮摩托车从韶关市武江区龙归镇往曲江区白土工业园宏创钢管厂方向行驶至宏创钢管厂门前路段左转弯时,与相对方向蔡燕飞驾驶的无号牌普通二轮摩托车发生碰撞,造成高展胜、蔡燕飞受伤及两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蔡燕飞经抢救无效于2015年4月27日死亡。经交警部门认定,高展胜负事故的主要责任,蔡燕飞负事故的次要责任。上述事实,被告人高展胜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高展胜机动车驾驶证、行驶证、驾驶人及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违法犯罪记录查询情况说明、蔡继龙购买摩托车收据、高展胜疾病诊断书及诊断报告复印件、蔡燕飞病情介绍及其死亡证明、遗体火化证明书、高展胜行政处罚决定书、常住人口基本信息、户籍资料、情况说明、工作记录三份、民事判决书等书证,证人罗某敏、张某烷、植某涛证言,被告人高展胜的供述与辩解,道路交通事故车辆安全技术检验意见书,血液中乙醇含量检验报告书,韶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市区三大队作出的韶公交认字(2014)第B124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韶关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作出的韶公(司)鉴(尸)字(2015)51号法医学尸体检验报告书,以及韶关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市区三大队所作的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高展胜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被告人高展胜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高展胜当庭自愿认罪,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及第三款,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高展胜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天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黎斯惠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何丽云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