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024行审39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7-25
案件名称
鄢陵县国土资源局与李中范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鄢陵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鄢陵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鄢陵县国土资源局,李中范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鄢陵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豫1024行审39号申请执行人鄢陵县国土资源局。法定代表人赵耀甫,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闫建功,陈化店国土资源所所长。被执行人李中范,男,汉族。申请执行人鄢陵县国土资源局于2016年4月2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鄢国土资监(2015)213号行政处罚决定。本院于同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鄢陵县国土资源局作出的鄢国土资监(2015)213号行政处罚决定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7月29日向被执行人送达鄢国土资监(2015)21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对被执行人处罚如下:1、限十五日内自行拆除在非法占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及其他设施,并恢复土地原状;2、对其非法占用的269.4平方米一般耕地按每平方米处以10元的处罚,计罚人民币2694元。被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及提起行政诉讼。2016年2月1日,申请执行人向被执行人进行了催告,但被执行人一直未履行,故申请强制执行对李中范的罚款2694元。申请执行人提供了以下证据:询问笔录、现场勘测笔录、宗地图、界址点成果表、非法占地平面图、鄢陵县陈化店镇赵寨村民委员会证明、土地类别认定书及违法宗地规划认定。本院认为,该行政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强制执行对被执行人李中范的罚款2694元。申请执行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通过本院向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也可以直接向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审 判 长 李延军代理审判员 苏冠峰人民陪审员 吕俊峰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刘 思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