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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430民初2017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7-02

案件名称

张某甲与张某乙抚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敖汉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甲,张某乙

案由

抚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敖汉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430民初2017号原告张某甲,男,2006年6月6日出生,汉族,学生,住敖汉旗。法定代理人刘某某(系原告张某甲母亲),女,1962年7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被告张某乙,男,1967年6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敖汉旗。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甲与被告张某乙抚养费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甲于2016年4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某甲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张某甲负担。审判员  孙玉平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孙桂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