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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321执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7-04-12

案件名称

关于申请人边清生与被执行人张成华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召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召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边清生,张成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南召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321执1号申请人边清生,男,生于1949年7月,汉族,住南召县。被执行人张成华,男,生于1959年9月,汉族,住南召县。本院在执行申请人边清生与被执行人张成华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已按(2011)南召民一初字第31号民事调解书内容本人应承担的义务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1)南召民一初字第31号民事调解书被执行人张成华应承担的义务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和平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任行斗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