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1703民初1194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5-09
案件名称
原告王某某与被告谭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达州市达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达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谭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达州市达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1703民初1194号原告王某某,女,生于1974年5月16日,汉族,住四川省达州市达川区(原达县)。委托代理人邹昊燃,达川区麻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谭某某,男,生于1971年5月29日,汉族,住四川省达州市达川区(原达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与被告谭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某于2016年4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某某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0元,由原告王某某承担。审判员 张小松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王青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