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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6民终975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6-27

案件名称

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杭州办事处与绍兴市帛人纺织服饰有限公司、鲁兴华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绍兴市帛人纺织服饰有限公司,鲁兴华,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杭州办事处,绍兴市雅尔达纺织品有限公司,绍兴县霆峰化纤有限公司,韩城峰,张雅利,韩伯良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6民终97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绍兴市帛人纺织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绍兴市迪荡新城富绅大厦601-B室。法定代表人:秦爱娣。上诉人(原审被告):鲁兴华。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杭州办事处,住杭州市庆春路225号。法定代表人:牛南洁。原审被告:绍兴市雅尔达纺织品有限公司,住所地:绍兴市镜湖新区东浦镇高桥王城寺村口。法定代表人:韩伯良。原审被告:绍兴县霆峰化纤有限公司,住所地:绍兴市柯桥区齐贤镇羊山村湖岙。法定代表人:韩城峰。原审被告:韩城峰。原审被告:张雅利。原审被告:韩伯良。上诉人绍兴市帛人纺织服饰有限公司、鲁兴华为与被上诉人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杭州办事处、原审被告绍兴市雅尔达纺织品有限公司、绍兴县霆峰化纤有限公司、鲁兴华、韩城峰、张雅利、韩伯良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2014)绍越商初字第187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绍兴市帛人纺织服饰有限公司、鲁兴华收到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通知书后,未在法定期限内向本院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亦未提出缓交或免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单卫东代理审判员  张 帆代理审判员  郭海斌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李佳婧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