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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481行初17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7-12

案件名称

田瑞云与夏邑县会亭镇人民政府乡政府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永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城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田瑞云,夏邑县会亭镇人民政府,郭念魁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河南省永城市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豫1481行初17号原告田瑞云,女,1952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李夏,河南栗城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刘玉柱,河南栗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夏邑县会亭镇人民政府,住所地:夏邑县。法定代表人韩庆领,镇长。第三人郭念魁,男,1970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原告田瑞云诉被告夏邑县会亭镇人民政府土地承包经营权行政登记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在诉讼过程中,原告田瑞云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田瑞云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田瑞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田瑞云负担。审 判 长  史 霞审 判 员  韩凤丽人民陪审员  钟 倩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陈玉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