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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103民初2655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5-26

案件名称

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陕西省分行诉被告张龙飞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陕西省分行,张龙飞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103民初2655号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陕西省分行。负责人:杨新丰,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孙晓丽,陕西海普睿诚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玮,陕西海普睿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龙飞,男,1990年9月2日出生,汉族,无业。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陕西省分行(以下简称建行陕西分行)与被告张龙飞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建行陕西分行于2016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建行陕西分行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陕西省分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70元,减半收取4035元,由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陕西省分行负担(原告已预交)。(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郭玉萍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杨小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