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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803执166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6-01

案件名称

焦作市中州炭素有限责任公司与焦作市投资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焦作市中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焦作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焦作市中州炭素有限责任公司,焦作市投资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焦作市中站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803执166号申请执行人焦作市中州炭素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许红军,董事长。被执行人焦作市投资公司。法定代表人马保群,总经理。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焦作市中站区人民法院(2015)站民二初字第00279号民事调解书,责令被执行人焦作市投资公司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焦作市投资公司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解释》第487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焦作市投资公司在银行的存款15143361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付 健审 判 员  贾慧贤代审判员  陈建华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李前进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