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内0421民初287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7-05
案件名称
孟凡会与贾立东、厉树文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阿鲁科尔沁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孟凡会,贾立东,厉树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阿鲁科尔沁旗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内0421民初2871号原告孟凡会,女,汉族,个体户。委托代理人李国兴,男,蒙古族,职工。被告贾立东,男,汉族,农民。被告厉树文,男,蒙古族,农民。原告孟凡会与被告贾立东、厉树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朱敏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孟凡会及其委托代理人李国兴、被告厉树文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贾立东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5年1月5日,被告贾立东向我借款23000元,被告厉树文为连带保证偿还责任人,并签订了借据,约定还款日期为2015年11月5日,如逾期给付则自借款之日起按月利率15‰计算利息。被告贾立东至今未给付借款本金及利息,被告厉树文至今亦未履行连带保证偿还责任。故要求被告贾立东立即给付借款本金23000元及利息5117.50元(以本金23000元,按月利率15‰计算利息,自2015年1月5日至2016年3月30日,23000元×15‰×14个月零25天=5117.50元。2016年3月30日以后的利息按月利率15‰计算至借款还清时止),本息合计28117.50元;被告厉树文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保证偿还责任。诉讼费由被告贾立东负担。被告厉树文辩称,原告诉状所述属实,我确实为被告贾立东于2015年1月5日向原告借款23000元提供担保,还款日期为2015年11月5日,约定如逾期不偿还则按月利率15‰计算利息。我同意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保证偿还责任。被告贾立东未作答辩,亦未提交证据。原告为支持自己的诉讼请求,向本院提举如下证据:借据,证明被告贾立东于2015年1月5日向原告孟凡会借款23000元,约定还款日期为2015年11月5日,如逾期给付则自借款之日起按月利率15‰计算利息。被告贾立东至今未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被告厉树文至今未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被告厉树文对原告提举的证据的质证意见是:对原告提举的证据无异议。被告厉树文未提举证据。根据双方当事人的陈述、举证意见及质证意见,依据证据规则的规定,本院对原告提举的证据作如下认证:原告提举的借据能够证明,2015年1月5日,由被告厉树文担保,被告贾立东向原告孟凡会借款23000元,约定还款日期为2015年11月5日,如逾期给付则自借款之日起按月利率15‰计算利息的事实,符合证据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的特征,故对该证据的证明效力,本院予以确认。经审理查明,2015年1月5日,被告贾立东向原告孟凡会借款23000元,由被告厉树文提供担保,并共同向原告孟凡会出具了借据,约定还款日期为2015年11月5日,如逾期给付则自借款之日起按月利率15‰计算利息。被告贾立东至今未给付借款本金及利息,被告厉树文亦未承担连带保证偿还责任。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由被告厉树文提供担保,被告贾立东向原告孟凡会借款的事实清楚,有被告贾立东、厉树文签名的借据在卷佐证,足以认定。被告贾立东应积极履行偿还借款义务。故原告孟凡会要求被告贾立东偿还借款本金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厉树文的保证责任未过保证期间,故原告孟凡会要求被告厉树文承担连带责任保证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厉树文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贾立东追偿。本案中,原告孟凡会主张借款利息按月利率15‰计算,因其不违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本院予以支持。被告贾立东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不影响本院对本案的审理和裁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贾立东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给付原告孟凡会借款本金23000元并支付利息5117.50元(利息计算至2016年3月30日),本息合计28117.50元;2016年3月31日以后的利息按月利率15‰计算给付至借款还清时止;二、被告厉树文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责任保证偿还责任。被告厉树文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贾立东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3元,减半收取251.50元,由被告贾立东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朱 敏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孟庆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