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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延执字第3540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5-04

案件名称

陈瑛与张世明、林良玉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平市延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瑛,张世明,林良玉,林雪珠,范文兴,康丽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南平市延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延执字第3540号申请执行人陈瑛,女,汉族,1968年6月25日出生,教师,住福建省南平市延平区。被执行人被告张世明,男,汉族,l973年8月20曰出生,住福建省南平市延平区工业路。被执行人林良玉,系被告张世明的妻子,女,汉族,l975年10月3日出生,住福建省南平市延平区。被执行人林雪珠,女,汉族,l966年4月6日出生,住福建省南平市延平区。被执行人范文兴,男,汉族,1968年7月23曰出生,住福建省南平市延平区。被执行人康丽萍,女,汉族,l979年5月21日出生,住福建省南平市延平区。关于陈瑛申请执行张世明、林良玉、林雪珠、范文兴、康丽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我院在执行已生效的(2014)延民初字第5223号民事判决书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张世明、林良玉、林雪珠、范文兴、康丽萍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经本院审查认为该案暂无执行条件,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状况或线索,申请人可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所作的(2014)延民初字第5223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叶 超执行员 林敏华执行员 黄笑梅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范 丹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