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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津0116民初22127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4-28

案件名称

天津融信物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与林丽娟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天津融信物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林丽娟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津0116民初22127号原告天津融信物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弘。委托代理人李修磊,天津津滨正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林丽娟。本院在审理原告天津融信物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林丽娟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系自愿,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天津融信物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5元,由原告天津融信物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代理审判员  田朝伟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宗少凯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