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0106民初1972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6-22
案件名称
原告张海涛诉被告陈英豪、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辽宁分公司、富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沈阳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海涛,陈英豪,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辽宁分公司,富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沈阳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106民初1972号原告张海涛,男,汉族,1983年12月7日出生,住址沈阳市铁西区南滑翔路。被告陈英豪,男,1991年12月31日出生,住址沈阳市铁西区建设中路。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辽宁分公司,住所地沈阳市皇姑区宁山中路5号。被告富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沈阳中心支公司。原告张海涛诉被告陈英豪、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辽宁分公司、富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沈阳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6年4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陈英豪、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辽宁分公司、富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沈阳中心支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海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海涛承担。审判员 曹胜岩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张 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