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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111民初2545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5-16

案件名称

肖祖秀与孔祥英,赵朝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肖祖秀,赵朝华,孔祥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11民初2545号原告肖祖秀,女,汉族,1949年9月15日出生。被告赵朝华,男,汉族,1954年5月2日出生。被告孔祥英,女,汉族,1956年12月7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肖祖秀诉被告赵朝华、孔祥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受理后,向原告送达了交纳案件诉讼费用通知书,通知原告自接到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之日起七日内交纳案件受理费,原告未在法定期限内向本院交纳案件受理费,亦未按照规定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本案案件受理费3650元(已减半),由原告肖祖秀负担。审 判 长  王 敏人民陪审员  徐国才人民陪审员  雷施楠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肖 莉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