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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104民初1175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5-31

案件名称

安徽省友邦混凝土有限公司与江苏原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徽省友邦混凝土有限公司,江苏原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104民初1175号原告:安徽省友邦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肥西县。法定代表人:欧阳承银,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刘东峰,上海段和段(合肥)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查贵升,上海段和段(合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江苏原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泰州市。法定代表人:袁文柏。委托代理人:王忠东,江苏胜泰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安徽省友邦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原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安徽省友邦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16年4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安徽省友邦混凝土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安徽省友邦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581元,减半收取2790.5元,由原告安徽省友邦混凝土有限公司承担。审判员  王嘉佳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童 星附本案适用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