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京0105刑初636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7-11
案件名称
张×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六十一条
全文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京0105刑初636号公诉机关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女,1987年12月21日出生,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4日被逮捕;现羁押在北京市朝阳区看守所。辩护人赵小虎,北京市汉威律师事务所律师。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以京朝检公诉刑诉(2016)59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犯盗窃罪,于2016年4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瑶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及其辩护人赵小虎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并经本院审理查明:一、2015年12月份的一天,被告人张×在北京市朝阳区×广场丝芙兰(北京)化妆品销售有限公司的柜台处佯装购物,后趁人不备,将化妆品从包装盒内拿出放入自己的包内,以此手段窃取SKII牌护肤精华露(330ml)1瓶(价值人民币1093.86元)。现被盗物品已起获发还。二、2015年12月31日下午,被告人张×在北京市朝阳区×广场丝芙兰(北京)化妆品销售有限公司的柜台处,采取上述手段窃取克丽丝汀迪奥牌魅惑润唇膏(焕彩)1个、克丽丝汀迪奥牌烈艳蓝金臻采唇釉(028)1个、雅诗兰黛牌特润修护肌透精华露(50ml)1瓶、SKII牌环采臻皙钻白精华露1瓶及SKII牌肌源赋活修护精华霜1瓶(共价值人民币共计2576.14元)。现SKII牌环采臻皙钻白精华露1瓶已起获发还。三、2016年1月10日16时许,被告人张×在北京市朝阳区×广场丝芙兰(北京)化妆品销售有限公司的柜台处,采取上述手段窃取SKII牌肌源修护精华霜1瓶(价值人民币741.39元)。被告人张×被当场抓获归案。被盗物品已起获发还。案发后,被告人张×的家属赔偿了被害单位的经济损失,并得到谅解。案在本院审理期间,被告人张×的家属预缴罚金人民币2000元在案。上述事实,被告人张×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单位的证明材料、证人詹×的证言、辨认笔录、物证照片、价格证明、扣押发还物品清单、刑事谅解书及公安机关出具的被告人归案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张×目无国法,为谋私利,多次秘密窃取公司财物,且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刑律,已构成盗窃罪,应予惩处。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张×犯盗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张×当庭认罪、悔罪,其家属积极赔偿被害单位的经济损失,并得到谅解,故对其酌予从轻处罚。其辩护人关于对其免予刑事处罚的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其他相关辩护意见,本院酌予采纳。综上,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及第六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张×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月10日起至2016年6月9日止。罚金已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孙 蕾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蔡传磊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