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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杭萧执民字第8515号之五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5-10

案件名称

徐清刚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杭萧执民字第8515号之五被告人徐清刚故意伤害罪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11日作出的(2015)杭萧刑初字第950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杨国金于2015年7月2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杨国金已受偿41700元,余款被执行人徐清刚未履行。现查明,被执行人目前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自愿申请本案终结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杭萧执民字第8515号案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凌诗卉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朱剑英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