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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安民初字第2194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5-24

案件名称

孙波与王占坤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国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波,王占坤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安国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安民初字第2194号原告孙波。委托代理人何慧,河北药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占坤。委托代理人席永明,河北三和时代律师事务所定州分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孙波诉被告王占坤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孙波于2016年4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孙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孙波负担。审 判 长  张计水审 判 员  刘亮亮代理审判员  刘蕾蕾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王梦永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