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安民初字第2194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5-24
案件名称
孙波与王占坤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国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波,王占坤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安国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安民初字第2194号原告孙波。委托代理人何慧,河北药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占坤。委托代理人席永明,河北三和时代律师事务所定州分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孙波诉被告王占坤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孙波于2016年4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孙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孙波负担。审 判 长 张计水审 判 员 刘亮亮代理审判员 刘蕾蕾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王梦永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