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528刑初10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5-12
案件名称
被告人郑某某、柯某某、杜某某盗窃、掩饰、犯罪所得案刑事判决书
法院
富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富平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某某,柯某某,杜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富平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陕0528刑初10号公诉机关陕西省富平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郑某某,男,1972年2月2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陕西省富平县,。2004年因犯盗窃罪被富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4年有6个月;2011年9月因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盗窃罪被富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3年又6个月,2013年11月25日刑满释放。2015年6月18日因涉嫌盗窃罪被富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3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富平县看守所。被告人柯某某,男,1967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住陕西省富平县。2011年11月因犯盗窃罪被富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9个月,2012年2月10日刑满释放。2015年6月18日因涉嫌盗窃罪被富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3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富平县看守所。被告人杜某某,男,1975年4月26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陕西省富平县。2015年6月18日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富平县公安局监视居住。富平县人民检察院于2015年12月7日以富检公诉刑诉(2015)10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郑某某、柯某某犯盗窃罪,被告人杜某某犯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富平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孙雪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郑某某、柯某某、杜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富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1月至6月之间,被告人郑某某、柯某某在富平县曹村镇曹曹村村,小惠乡小惠村等地,趁乡村巷道无人之机,秘密窃取奶山羊等共11次,涉案金额7850余元;被告人杜某某明知是犯罪所得赃物,仍予以收购。为证实所指控的犯罪事实成立,公诉人当庭宣读,出示了书证、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鉴定意见、现场勘查笔录、辨认笔录等据此认定被告人郑某某、柯某某之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构成盗窃罪;被告人杜某某之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之规定,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被告人郑某某、柯某某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要求依法判处。被告人郑某某、柯某某、杜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无异议,表示认罪服法。经审理查明:一.2015年1月21日,被告人郑某某、柯某某预谋,驾驶两轮摩托车,在富平县美原镇八联村,巷道无人之机,盗得张某某家奶山羊一只,低价销赃给被告人杜某某,被告人杜某某明知是犯罪所得赃物,仍予以收购。经渭南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奶山羊价值1000元。经当庭质证,认证、认定上述事实的主要证据有:案件来源证明,2015年1月21日,接美原镇八联村张某某电话报案,其家中一只奶山羊被盗。2、被害人张某某陈述证实:2015年1月21日中午家门口的羊圈里面一只羊被盗,价值1000元左右,当时只留下拴羊的铁绳。3、证人证言:2015年1月份的一天,去张某某家,张某某给说他家一只白色奶山羊被人偷了,养了有一年了,是一只三光羊,能值1000多块钱。4、被告人郑某某、柯某某供述,证实其如实供述了自己盗窃该起财物的时间、地点、销赃经过。5、被告人杜某某供述,从郑某某手里收了羊娃,每次基本上和是摩托车来,是从1、2月份收到6月份,每只羊300元,都是白色的小羊娃,每只20斤左右,大一点的30多斤,收的羊全卖了,这些羊在市场上能卖400元至500元,刚开始郑某某说羊是别人给他顶的账,后来他经常卖羊,就有些怀疑,每次他卖羊都是打电话将自己叫到路边,还偷偷摸摸,就知道羊是偷来的。6、渭南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奶山羊价值1000元。7、辨认笔录及现场照片在卷佐证。上述证据,来源合法有效,内容客观真实,且能够相互印证,本院依法予以确认。二、2015年4月28日,被告人郑某某、柯某某预谋,在富平县南社乡南社村,采取同样手段,盗得奶山羊一只,低价销赃给被告人杜某某。经渭南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奶山羊价值500元。经当庭质证,认证、认定上述事实的主要证据有:案件来源证明,2015年4月28日,接电话报案其家中一只奶山羊被盗。2、被害人陈述,2015年4月28日中午11时30分左右,自己家一只羊在大门口对面被偷,是白色奶山羊,无犄角,是小羊娃,大约值500多元钱。3、证人证言,被盗买山羊值500元。4、被告人郑某某、柯某某供述,证实其如实供述了自己盗窃该起财物的时间、地点、销赃经过。5、被告人杜某某供述,与被告人郑某某、柯某某供述基本一致。6、渭南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奶山羊价值500元。7、辨认笔录及现场照片在卷佐证。上述证据,来源合法有效,内容客观真实,且能够相互印证,本院依法予以确认。三、2015年4月28日,被告人郑某某、柯某某预谋,在富平县曹村镇曹村村,巷道无人之机,盗得马某某家奶山羊一只,低价销赃给被告人杜某某,被告人杜某某明知是犯罪所得赃物,仍予以收购。经渭南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奶山羊价值600元。经当庭质证,认证、认定上述事实的主要证据有:1、被害人马某某陈述,2015年6月14日,己家老屋门口拴的一只白色奶山羊不见了,肯定是叫人偷走了。能值600元左右。2、证人证言,被盗买山羊值600元。3、被告人郑某某证实2015年6月份的一天,和“老黑”骑摩托车在曹村镇一个村子偷了一只小羊。卖给了杜某某。4、被告人柯某某供述,2015年6月份的一天,和郑某某骑摩托车在曹村镇一个村子偷了一只小羊,卖给了峰。5、被告人杜某某供述,与被告人郑某某、柯某某供述基本一致。6、渭南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奶山羊价值500元。7、辨认笔录及现场照片在卷佐证。上述证据,来源合法有效,内容客观真实,且能够相互印证,本院依法予以确认。四、2015年5月20日,被告人郑某某、柯某某预谋,在富平县小惠乡田村村,盗得赵某某家奶山羊一只,低价销赃给被告人杜某某,被告人杜某某明知是犯罪所得赃物,仍予以收购。经渭南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奶山羊价值300元。经当庭质证,认证、认定上述事实的主要证据有:1、案件来源证明,2015年5月20日赵某某向公安机关报案,称自家羊被盗一只,价值800元。2、被害人赵某某陈述,2015年5月20日12点多,在南门外的一只奶山羊被偷了,偷的人将羊脖子上拴的皮绳割断了,现场没人发现。3、证人证言,2015年5月份的一天,赵某某家的一只白色奶山羊丢了,拴羊的缰绳被割断了。4、被告人郑某某、柯某某供述,证实其如实供述了自己盗窃该起财物的时间、地点、销赃经过。5、被告人杜某某供述,与被告人郑某某、柯某某供述基本一致。6、渭南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奶山羊价值300元。7、辨认笔录及现场照片在卷佐证。上述证据,来源合法有效,内容客观真实,且能够相互印证,本院依法予以确认。五、2015年5月24日,被告人郑某某、柯某某预谋,在富平县杜村镇谢村村,盗得摩托车一辆,并将被盗摩托车放在杜某某家中。经渭南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摩托车价值1650元。经当庭质证,认证、认定上述事实的主要证据有:被告人郑某某供述,被告人郑某某供述,2015年5月份的一天下午,和“老黑”还在城关谢村一个大棚跟前偷了一辆摩托车。2、被告人柯某某供述:供认其吸毒已有一、二十年了。2015年1月份因无钱买毒品了,就开始跟着郑某某骑着摩托车出去在各个乡镇找羊偷。第一次大概就是1月中旬的一天,具体哪天记不清了,在富平的乡镇偷羊娃2015年5月份,和郑某某还在城关谢村一个大棚跟前了一辆摩托车。后放到的杜某某家。3、被告人杜某某供述,与被告人郑某某、柯某某供述基本一致。4、被害人陈述,2015年5月24日下午5点到5点半之间,红色摩托车被盗,新大洲本田牌。5、渭南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摩托车价值1650元。6、购车发票及登记证、扣押物品清单、摩托车发票复印件、犯罪嫌疑人郑某某、柯某某吸毒尿检照片等在卷佐证。述证据,来源合法有效,内容客观真实,且能够相互印证,本院依法予以确认。六、2015年5月24日,被告人郑某某、柯某某预谋,在富平县小惠乡果村,盗得王某某家奶山羊一只,低价销赃给被告人杜某某,被告人杜某某明知是犯罪所得赃物,仍予以收购。经渭南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奶山羊价值700元。经当庭质证,认证、认定上述事实的主要证据有:1、被害人王某某陈述,2015年5月24日12时左右,拴在南门偏西边,离门有三米远的小羊娃被人偷了,那只羊价值七百余元。2、证人陈述,与被害人王某某陈述基本一致。3、被告人郑某某、柯某某供述,证实其如实供述了自己盗窃该起财物的时间、地点、销赃经过。4、被告人杜某某供述,与被告人郑某某、柯某某供述基本一致。5、渭南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奶山羊价值700元。6、笔录照片在卷佐证。述证据,来源合法有效,内容客观真实,且能够相互印证,本院法予以确认。七、2015年5月27日,被告人郑某某、柯某某预谋,在富平县曹村镇小贾村,盗得张某某家奶山羊一只,低价销赃给被告人杜某某,被告人杜某某明知是犯罪所得赃物,仍予以收购。经渭南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奶山羊价值600元。经当庭质证,认证、认定上述事实的主要证据有:1、被害人张某某陈述,2015年5月27日11点多,他去女儿家,下去13点40分左右到家,吴智全给他说羊被偷了,就来派出所报案了。大概值500元。2、证人陈述,与被害人张某某陈述基本一致。3、被告人郑某某、柯某某供述,证实其如实供述了自己盗窃该起财物的时间、地点、销赃经过。4、被告人杜某某供述,与被告人郑某某、柯某某供述基本一致。5、渭南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奶山羊价值600元。6、笔录照片在卷佐证。述证据,来源合法有效,内容客观真实,且能够相互印证,本院法予以确认。八、2015年6月7日,被告人郑某某、柯某某预谋,在富平县小惠乡小惠村,盗得奶山羊一只,低价销赃给被告人杜某某,被告人杜某某明知是犯罪所得赃物,仍予以收购。经渭南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奶山羊价值900元。经当庭质证,认证、认定上述事实的主要证据有:1、被害人陈述,2015年6月7日,自己家养了半年多的奶山羊不见了,能值1000多元,发现羊被偷后即报警。2、证人陈述与被害人基本一致。3、被告人郑某某、柯某某供述,证实其如实供述了自己盗窃该起财物的时间、地点、销赃经过。4、被告人杜某某供述,与被告人郑某某、柯某某供述基本一致。5、渭南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奶山羊价值900元。6、笔录照片在卷佐证。述证据,来源合法有效,内容客观真实,且能够相互印证,本院法予以确认。九、2015年6月7日,被告人郑某某、柯某某预谋,在富平县曹村镇皱村村,盗得家奶山羊一只,低价销赃给被告人杜某某,被告人杜某某明知是犯罪所得赃物,仍予以收购。经渭南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奶山羊价值500元。经当庭质证,认证、认定上述事实的主要证据有:1被害人陈述,2015年6月12日11点左右,现我家羊被偷了,能值500元左右。证人陈述与被害人陈述基本一。3、被告人郑某某、柯某某供述,证实其如实供述了自己盗窃该起财物的时间、地点、销赃经过。4、被告人杜某某供述,与被告人郑某某、柯某某供述基本一致。5、渭南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奶山羊价值500元。6、笔录照片在卷佐证。述证据,来源合法有效,内容客观真实,且能够相互印证,本院法予以确认。十、2015年6月13日,被告人郑某某、柯某某预谋,在富平县曹村周家村,盗得石某某家奶山羊一只,低价销赃给被告人杜某某,被告人杜某某明知是犯罪所得赃物,仍予以收购。经渭南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奶山羊价值500元。经当庭质证,认证、认定上述事实的主要证据有:1、被害人石某某陈述,2015年6月13日自己家拴羊的缰绳被人割断了,羊被盗,就向派出所报案,能值600元左右。2、证人陈述,与被害人石某某陈述基本一。3、被告人郑某某、柯某某供述,证实其如实供述了自己盗窃该起财物的时间、地点、销赃经过。4、被告人杜某某供述,与被告人郑某某、柯某某供述基本一致。5、渭南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奶山羊价值600元。6、笔录照片在卷佐证。述证据,来源合法有效,内容客观真实,且能够相互印证,本院法予以确认。十一、2015年6月14日,被告人郑某某、柯某某预谋,在富平县流曲镇簸掌村,盗得王某某家奶山羊一只,低价销赃给被告人杜某某,被告人杜某某明知是犯罪所得赃物,仍予以收购。经渭南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奶山羊价值500元。经当庭质证,认证、认定上述事实的主要证据有:1、被害人王某某陈述,2015年农历4月28日,发现自己家一只3个多月的白色小羊娃不见了,价值500元左右。2、证人陈述,与被害人王某某陈述基本一致。3、被告人郑某某、柯某某供述,证实其如实供述了自己盗窃该起财物的时间、地点、销赃经过。4、被告人杜某某供述,与被告人郑某某、柯某某供述基本一致。5、渭南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奶山羊价值500元。6、笔录照片在卷佐证。述证据,来源合法有效,内容客观真实,且能够相互印证,本院法予以确认。综上,被告人郑某某、柯某某参与作案11起,涉案金额7850余元;赃款部分用于吸毒;被告人杜某某明知是犯罪所得赃物,仍予以收购。涉案金额6200元。经庭审举证,质证,认定本案事实的综合证据有:1、王海洋领走被盗二轮摩托车一辆2、杜某某退赔受害人赃款6200元,分别退还失主,张某某领款1000元;王某某领款500元;石某某领款600元;张六四领款500元;王某某领款700元;马某某领款600元;梁孝义领款900元;赵某某领款300元;张增齐领款500元;张某某领款600元。3、不宜羁押证明,犯罪嫌疑人杜某某患有严重疾病,具有传染性,不宜关押。4、富平县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11年9月20日被告人郑某某因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盗窃罪被富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3年又6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2013年11月25日刑满释放。被告人柯某某2011年11月因犯盗窃罪被富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9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2012年2月10日刑满释放。5、现场检测报告证实,经检测柯某某尿检吗啡呈阳性;经检测郑某某尿检吗啡呈阳性。6、户籍证明信证明,郑某某、柯某某、杜某某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述证据,来源合法有效,内容客观真实,且能够相互印证,本院依法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郑某某、柯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窃取的手段,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杜某某明知是犯罪所得赃物,仍予以收购。其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公诉机关指控其犯罪事实和罪名成立,本院依法予以支持。被告人郑某某、柯某某在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又重新犯罪,属累犯,依法应予从重判处。鉴于二被告人能够如实的供述全部犯罪事实,当庭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杜某某在案发后,退赔了全部违法所得,当庭自愿认罪,可依法对其从轻判处。本院为了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护公民的合法财产权利不受侵害,依法打击刑事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五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一款、第六十七条三款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郑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前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15年6月18日起至2016年6月17日止),并处罚金10000元。被告人柯某某犯盗窃罪,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前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15年6月18日起至2016年5月17日止),并处罚金10000元。被告人杜某某犯所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并处罚金1000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收到判决书笫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陕西省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成 平人民陪审员 孟 荣 强人民陪审员 吴彩文二0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李 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