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423财保54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11-24
案件名称
王海生与张青林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王海生,张青林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河北省临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423财保54号申请人王海生,男,1960年12月7日生,汉族,住武安市。被申请人张青林,男,1970年10月9日生,汉族,住临漳县。申请人王海生因与被申请人张青林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于2016年4月2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张青林驾驶的冀D×××××号自卸低速货车一辆价值中的30000元予以保全。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邯郸市分公司临漳支公司为申请人提供了责任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王海生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将张青林驾驶的冀D×××××号自卸低速货车一辆予以扣押(保全价值30000元)。申请人应当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依法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郭献华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史琳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