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青2323民初35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5-12
案件名称
卓某某与洛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泽库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泽库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卓某某,洛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青海省泽库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青2323民初35号原告卓某某,女,藏,1996年8月5日出生。被告洛某某,男,藏,1989年3月1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卓某某与被告洛某某离婚纠纷一案,由于原、被告双方私下达成一致协议,原告卓某某于2016年4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卓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自愿承担。审判长 宁 吾 加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羊毛才让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