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923民初121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7-07-02
案件名称
嵇青标与王建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阜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嵇青标,王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阜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923民初1211号原告嵇青标,男,汉族,1961年3月8日生,市民,住阜宁县。委托代理人许正文,阜宁县阜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王建,男,汉族,1980年9月30日生,市民,住阜宁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嵇青标与被告王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嵇青标现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嵇青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800元减半收取2900元,由原告嵇青标负担(原告已预交5800元)。代理审判员 郭 洁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高文轩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