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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923民初121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7-07-02

案件名称

嵇青标与王建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阜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嵇青标,王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阜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923民初1211号原告嵇青标,男,汉族,1961年3月8日生,市民,住阜宁县。委托代理人许正文,阜宁县阜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王建,男,汉族,1980年9月30日生,市民,住阜宁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嵇青标与被告王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嵇青标现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嵇青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800元减半收取2900元,由原告嵇青标负担(原告已预交5800元)。代理审判员 郭 洁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高文轩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