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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722民初1096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4-28

案件名称

原告徐茂建与被告徐雷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单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单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茂建,徐雷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单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722民初1096号原告徐茂建。被告徐雷。委托代理人丁诗亮,单县施正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徐茂建与被告徐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2月2日以其与被告徐雷关于借款及合伙等事项达成一致意见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对自己享有的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茂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徐茂建负担。审判员  许春雷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王 兵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