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4刑更909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5-04
案件名称
陈祖芳抢劫罪,陈祖芳绑架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三明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陈祖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4刑更909号罪犯陈祖芳,男,1978年2月15日出生于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汉族,小学文化,无业,现在福建省永安监狱三监区服刑。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4年1月2日作出(2003)岩刑初字第4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陈祖芳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犯绑架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8000元。宣判后,该犯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4年3月29日作出(2004)闽刑终字第189号刑事判决,改判上诉人陈祖芳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犯绑架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8000元。(刑期自2003年5月17日起至2023年5月16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付执行,于2004年4月30日入狱服刑。服刑期间,因确有悔改表现,本院分别于2007年4月29日、2009年8月26日、2011年12月30日、2014年2月20日作出(2007)三刑执字第375号、(2009)三刑执字第1416号、(2011)三刑执字第2806号、(2014)三刑执字第454号刑事裁定,分别对其减刑一年二个月、一年七个月、一年八个月和二年(刑期至2016年12月16日止)。执行机关福建省永安监狱于2016年4月12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陈祖芳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安心改造;遵守各项监规纪律,服从管理;认真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遵守课堂纪律;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努力完成生产任务。2014年、2015年获监狱表扬���2014年1月至2016年2月考核达标分累计21.2分。以上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入监登记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月考核表等证据证实,以上证据经查属实,本院予以采纳。本院认为,罪犯陈祖芳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遵守监所规定,接受教育改造,认真参加“三课”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陈祖芳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的刑罚执行,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刑期自本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即刑期自2003年5月17日起至2016年5月16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邓 淑 萍审判员 张 丽 伟审判员 张 金 生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陈少君(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