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赣行终96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12-06
案件名称
王荣华与余干县人民政府、余干县国土资源局资源行政管理-土地行政管理二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西省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荣华,余干县人民政府,余干县国土资源局,王明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赣行终96号上诉人(原审原告)王荣华,男,1947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江西省余干县人,住余干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余干县人民政府,所在地址:余干县玉亭镇长安东路12号。法定代表人黄胜富,该县县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余干县国土资源局,所在地址:余干县玉亭镇。法定代表人李华,该局局长。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王明华,男,1951年6月25日出生,汉族,江西省余干县人,住余干县。上诉人王荣华因与余干县人民政府、余干县国土资源局土地行政登记一案,不服上饶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饶中行初字第44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王荣华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王荣华申请撤诉的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王荣华撤回上诉。上诉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王荣华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王 芬代理审判员 万进福代理审判员 涂 乐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丁 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