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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282刑初35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9-14

案件名称

李永华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南雄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雄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永华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三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三百五十六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南雄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粤0282刑初35号公诉机关广东省南雄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永华,男,汉族,初中文化,农民,家住南雄市。2001年10月18日因犯盗窃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2004年8月20日刑满释放。2010年4月2日因贩卖毒品罪,被江西省信丰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2010年9月1日刑满释放。2015年11月1日被抓获,2015年12月7日被刑事拘留,于2015年12月1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南雄市看守所。辩护人李英桂,广东永顺律师事务所律师。南雄市人民检察院以雄检公诉刑诉(2016)2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永华犯贩卖毒品罪,于2016年3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南雄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吴良珍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永华及辩护人李英桂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南雄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11月1日凌晨,被告人李永华从南雄前往江西省大余县以每克冰毒55元的价钱花费毒资1100元从贩卖毒品人员叶某某手中购买了20克××。返回南雄市后,李永华入住了南雄市教育路假日商务酒店2808房。11月1日12时许,吸毒人沈某某电话联系李永华购买冰毒,待沈某某来到李永华的住处,李永华将沈某某带到酒店2808房的卫生间以每克冰毒150元的价钱卖了1克冰毒给沈某某(赊账),随后李永华被民警当场抓获,并在被告人李永华身上查获可疑毒品一包,经检验,在李永华身上查获的可疑毒品净重17.6克,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就指控的犯罪事实,公诉机关向法庭提供了被告人李永华的供述,证人证言,搜查笔录,理化检验报告,被告人的户籍证明及抓获经过等证据材料。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李永华无视国家法律,贩卖毒品,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被告人李永华因贩卖毒品罪被判过刑,又犯本节(《刑法》)第六章第七节)规定之罪的,从重处罚。诉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李永华对公诉机关的指控无异议,认罪,请求法庭从轻处理。辩护人李英桂的辩解意见:1、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的犯罪事实和定性无异议;2、被告人是以贩养吸,其主观恶性较小;3、被告人的认罪态度好。综上所述,请求法庭对被告人从轻处理。经审理查明:2015年11月1日凌晨,被告人李永华从南雄前往江西省大余县以每克冰毒55元的价钱花费毒资1100元从贩卖毒品人员叶某某(在逃)手中购买了20克冰毒。返回南雄市后,李永华入住了南雄市教育路假日商务酒店2808房。11月1日12时许,吸毒人沈某某电话联系李永华购买冰毒,待沈某某来到李永华的住处,李永华将沈某某带到酒店2808房的卫生间以每克冰毒150元的价钱卖了1克冰毒给沈某某(赊账),随后李永华被民警当场抓获,并在被告人李永华身上查获可疑毒品一包,经检验,在李永华身上查获的可疑毒品净重17.6克,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1、受案登记表及立案决定书,证实南雄市公安局于2015年5月6日决定对李永华贩卖毒品案立案侦查;2、被告人李永华的供述,供述了2000年因犯盗窃罪被判刑四年,在清远监狱服刑;2009年在江西省信丰县贩毒被判刑一年零二个月,在信丰看守所服刑;2011年12月因吸食冰毒被处罚治安拘留十五日;2014年12月因吸食冰毒被处罚治安拘留十五日。2015年11月1日2时许我打电话联系叶某某要购买20克冰毒,并在电话中谈好每克冰毒55元人民币。之后我开着我的黑色别克小轿车搭着汪某某去江西大余找叶某某,到了江西大余我联系叶某某,我下车独自一人去到叶某某位于大余县章源宾馆附近的出租屋同叶某某见面,叶某某给了我一包(20克)冰毒,我给了叶某某1100元现金。之后我和汪某某回南雄入住了教育路假日商务宾馆2808房,入住后我和汪某某吸食了一点冰毒后就睡觉了。当天中午沈某某来南雄市假日酒店2808房找到我购买冰毒,在2808房中的厕所内我以每克150元的价钱向他出售了1克冰毒,当时他没有带钱,和我赊账,剩下的冰毒就被南雄市公安局扣押了。我现场看到南雄市公安局的办案人员对我的尿样检测结果,民警把我的尿样滴到检测试剂板上,在冰毒一栏只有C线显示红色,冰毒(甲基安非他明)结果呈阳性反应,我对公安机关的检测结果无异议;3、沈某某的证言,陈述了2015年10月31日18时许,我从黄坑镇的家中搭乘的士来到南雄市金鹏花园D1栋104房雷某某的家里,我准备和雷某某一起去找冰毒吸食,我就打电话给李永华购买冰毒,李永华称现在没有冰毒,我就只好在雷某某家里住了一晚。11月1日12时许,我再次打电话给李永华问他有没有冰毒,他说有,我就和李永华在电话里说好赊账,我就去到南雄市教育路假日宾馆,李永华就从房间里出来将我带进去房间的厕所里拿出一个装着冰毒的塑料袋,将大约“一只”(就是一克的意思)的冰毒倒入我事先准备好的烟盒外的塑料包装袋里给了我,并对是说“这里算150元”。我拿了冰毒后就回到金鹏花园雷某某家里,雷某某说他要去打麻将,我就留在雷某某家里。17时许,雷某某打麻将回家后,我就拿出昨晚已准备好并放在桌子上的“冰壶”和锡纸(由于昨晚没有冰毒所以没有使用),我将冰毒倒在锡纸上,用火在锡纸下面烧,和雷某某一起用“冰壶”通过烫吸的方式吸食冰毒,我们吸冰毒后不久,警察就来了,警察在雷某某家里检查一番之后,将我和雷某某传唤到了公安机关。我现场看到南雄市公安局的办案人员对我的尿样检测结果,我的尿样检测试剂板在“冰毒”检测结果只有C呈现一条紫色的横杠,说明我的尿样检测是阳性反应。整个过程我亲自在场,我对公安机关的检测结果无异议;4、雷某某的证言,陈述了2015年11月1日7时许,沈某某来到我位于南雄市金鹏花园D1栋104房的家中找我玩,到了11时许,我就出去外面打麻将,沈某某就待在我家,17时许,我回到家中,沈某某见我回家了就拿了一包冰毒出来,然后我和沈某某就一起用自制的“冰壶”通过烫吸的方式吸食毒品冰毒,吸食冰毒后我们就在家做饭吃,直到警察把我传唤到南雄市公安局办案中心。2015年10月份开始我每个星期都会吸食冰毒,有时一天吸食两次冰毒。我吸食的冰毒有时是李永华提供的,有时是沈某某提供的。我有时会跟李永华去李永华位于南雄市乌迳镇乌迳墟的家中吸食毒品冰毒,吸食后我叫李永华搞点冰毒给我,李永华就会给我一点冰毒,不收我的钱,然后我就带回自己家,在家吸食冰毒。沈某某和李永华提供的冰毒我就不知道是从谁哪里购买的,今天吸食的冰毒是沈某某拿出来的。我现场看到南雄市公安局的办案人员对我的尿样检测结果,民警把我的尿样滴到检测试剂板上,在冰毒一栏只有C线显示红色,冰毒(甲基苯丙胺)结果呈阳性反应,我对公安机关的检测结果无异议;5、汪某某的证言,陈述了2015年11月1日3时许,我在南雄市青云西路机关幼儿园附近买宵夜,遇到“华哥”(李永华),“华哥”就开轿车载我到南雄市丽景酒店,我就去找我在丽景酒店上班的朋友李某甲玩,然后“华哥”就离开了。5时许,“华哥”来到丽景酒店找我喝了瓶酒,然后我就上了“华哥”的轿车,一起去了一趟江西大余。8时许,我和“华哥”回到南雄,“华哥”先载我到南雄市青云西路美宜佳商店,“华哥”下车购买了吸管和锡纸,放在我的书包里,然后就带我到南雄市教育路假日酒店802房,“华哥”就叫我打电话叫李某甲过来假日酒店802房吸食毒品。李某甲到了后,我和李某甲就在玩手机,“华哥”就准备好了一张锡纸,上面装好了冰毒,“华哥”就用打火机在锡纸下面烧,我和李某甲、“华哥”就用一根吸管轮流吸食冰毒,我吸食了七八口,我没有看到“华哥”和李某甲吸食了多少,11时许李某甲就离开了,我和“华哥”就一直留在假日宾馆,14时许,我和“华哥”换房到808房,直到15时许被公安机关抓获。我现场看到南雄市公安局南城派出所的民警对我的尿样检测结果,民警把我的尿样滴到甲基安非他明(冰毒)检测试剂板上结果只有C线显示红色,结果呈阳性反应,我对公安机关的检测结果无异议;6、现场平面示意图及照片,与案发现场相吻合;7、搜查笔录及扣押清单,证实南雄市公安局南城派出所于2015年11月1日15时10分对李永华入住的南雄市假日商务宾馆2808房进行搜查,在李永华的西服上衣左边内侧口袋发现塑料袋包装的冰毒1包毛重19克,并予以扣押的事实;8、指认冰毒照片,经李永华指认这包白色晶体物品是其自己的毒品(冰毒)的事实;9、南雄市公安局行政处罚决定书,证实南雄市公安局于2011年12月28日决定对李永华的吸毒行为处以拘留15日,并处罚款2000元;2014年11月3日决定对李永华吸食毒品的行为处以行政拘留15日;2015年11月2日决定对李永华的吸毒行为处以行政拘留15日并处罚款2000元,时间从2015年11月2日至2015年11月17日止;10、南雄市公安局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证实南雄市公安局于2015年11月2日决定对李永华强制隔离戒毒二年(自2015年11月17日至2017年11月16日止);11、关于送检毒品重量的情况说明,2015年11月1日南雄市公安局南城派出所在南雄市教育路假日商务酒店2808房工作中发现李永华有贩卖毒品嫌疑,当场在李永华身上查获毒品甲基苯丙胺(冰毒)一包,经现场称重毒品甲基苯丙胺(冰毒)毛重19克(含白色塑料袋),后送毒品检验确认毒品甲基苯丙胺(冰毒)净重为17.6克;12、案件说明,证实南雄市公安局南城派出所于2016年2月3日将李永华贩卖毒品案中扣押的17.6克毒品甲基苯丙胺(冰毒)一包移送南雄市公安局刑事侦查大队,待判决生效后,由南雄市公安局刑事侦查大队按关于违禁品处理的法律规定处理;13、情况说明:南雄市公安局南城派出所证实该所组织警力进行了扩线侦查,至今尚未抓获叶某某。2015年11月2日决定对李永华的吸毒行为处以行政拘留15日并处罚款2000元,经查实该罚款李永华未缴纳;14、(2010)信刑初字第33号江西省信丰县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证实李永华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15、刑满释放证明书,证实被告人李永华于2010年9月1日刑满释放;16、(2001)雄刑初字第73号广东省南雄市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证实李永华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17、(2004)清狱假提字第765号假释证明书,证实李永华于2004年8月21日被假释,假释考验期:自2004年8月20日至2005年6月7日止;18、2015年12月17日韶公(司)鉴(化)字(2015)532号广东省韶关市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理化检验报告书,证实检材和样本黄色晶体状物品1包,净重17.6克。编号为LH201500001JC001,经检验LH201500001JC001号检材中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19、南雄市公安局现场检测报告书及照片,证实南雄市公安局南城派出所使用甲基安非他明(冰毒)检测试剂盒(胶体金法)现场检测方法,分别对李永华、汪某某、沈某某、雷某某的检测样本经现场检测,结果均呈阳性,检测整个过程上述人员均在现场,均对检测结果无异议;20、抓获经过,证实南雄市公安局南城派出所民警于2015年11月1日依法对李永华入住的南雄市教育路假日商务宾馆2808房进行搜查,从李永华身上搜出甲基苯丙胺(冰毒)一包,李永华因涉嫌贩卖毒品而将其抓获;21、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李永华于1981年10月8出生。上述证据均当庭宣读、出示、辨认、质证等法庭调查程序,查证属实,所有证据能相互印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永华无视国家法律,明知甲基苯丙胺冰毒是毒品而故意贩卖,侵犯了国家对毒品的管理制度和他人的生命健康,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被告人李永华向沈某某贩卖冰毒1克,且在李永华身上查获冰毒17.6克,依照《全国法院毒品犯罪审判工作座谈会纪要》关于“贩毒人员被抓获后,对于从其住所、车辆等处查获的毒品,一般均应认定为其贩卖的毒品”。那么本案被告人李永华贩卖甲基苯丙胺(冰毒)的数量为18.6克。被告人李永华曾因贩卖毒品罪被判过刑,现又犯《刑法》第六章第七节规定之罪的,依法从重处罚。公诉机关的指控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性准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李永华对公诉机关的指控无异议,认罪,请求法庭从轻处理的意见。鉴于被告人李永华在庭审中认罪态度好,本院在量刑时将酌情予以从轻处罚。辩护人李英桂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的犯罪事实和定性无异议,关于被告人是以贩养吸,其主观恶性较小的辩护意见,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采纳。辩护人李英桂关于被告人的认罪态度好,请求法庭对被告人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本院在量刑时将酌情予以从轻处罚。根据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及被告人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三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百五十六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李永华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二○一五年十一月一日起至二0二三年三月三十一日止;罚金限在本判决书生效后三日内缴纳清,上缴国库)。二、公安机关扣押的毒品甲基苯丙胺(冰毒)17.6克,予以没收,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销毁处理。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陈建麟人民陪审员  邓锦绣人民陪审员  陈红凤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何 芳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一)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二)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集团的首要分子;(三)武装掩护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四)以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情节严重的;(五)参与有组织的国际贩毒活动的。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利用、教唆未成年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的,从重处罚。对多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未经处理的,毒品数量累计计算。第三百五十七条本法所称的毒品,是指鸦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吗啡、大麻、可卡因以及国家规定管制的其他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毒品的数量以查证属实的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非法持有毒品的数量计算,不以纯度折算。第三百五十六条因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判过刑,又犯本节规定之罪的,从重处罚。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