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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河民初字第1999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10-04

案件名称

原告陈洪全诉被告王学华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一审撤诉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河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某,王某某,徐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河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河民初字第1999号原告陈某某,男,1972年4月20日生,汉族,居民,住临沂市兰山区金雀山办事处。被告王某某,男,1969年10月2日生,汉族,居民,住临沂市河东区汤河镇。被告徐某某,女,1969年9月17日生,汉族,居民,住临沂市河东区汤河镇。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某诉被告王某某、徐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陈某某于2016年4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某某自愿撤回起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800元,减半收取4900元,由原告陈某某负担。审 判 长  邵明清审 判 员  庞康龙人民陪审员  郑西贵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曾 云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