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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桂0423执56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5-03

案件名称

广西蒙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戴建忠、莫丽静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蒙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蒙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广西蒙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戴建忠,莫丽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蒙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0423执56号申请执行人广西蒙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蒙山县。法定代表人朱显驹,董事长。被执行人戴建忠,男,壮族。被执行人莫丽静,女,汉族。申请执行人广西蒙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戴建忠、莫丽静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2月9日作出的(2015)蒙民初字第76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广西蒙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6年2月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同日本院依法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查明被执行人戴建忠、莫丽静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申请执行人广西蒙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戴建忠、莫丽静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日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权利人可向本院重新申请立案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黄世友代理审判员  蒲新华代理审判员  唐慧慧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张廷强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