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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103民初198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4-30

案件名称

武汉市时尚公寓小区第二届业主委员会与武汉新东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武汉市时尚公寓小区第二届业主委员会,武汉新东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103民初1981号原告武汉市时尚公寓小区第二届业主委员会,住所地武汉市江汉区常宏里。负责人郭自想,主任。委托代理人李循、周克静,北京盈科(武汉)律师事务所律师、实习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武汉新东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武昌区徐东路22号。法定代表人张林。本院在审理原告武汉市时尚公寓小区第二届业主委员会与被告武汉新东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武汉市时尚公寓小区第二届业主委员会于2016年4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武汉市时尚公寓小区第二届业主委员会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武汉市时尚公寓小区第二届业主委员会撤回起诉。减半收取的案件受理费1120元,由原告武汉市时尚公寓小区第二届业主委员会负担(已付)。审判员  魏永香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郑 妍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