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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424民初529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6-22

案件名称

成建华与周晓平、杨金瑛(系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衡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成建华,周晓平,杨金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衡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424民初529号原告成建华,居民。被告周晓平,居民。被告杨金瑛(系被告周晓平妻子),居民。本院于2016年4月14日立案受理了原告成建华诉被告周晓平、杨金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成建华以原、被告同意庭前调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周晓平、杨金瑛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成建华申请撤回起诉,是对自己诉权的处分,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成建华撤回对被告周晓平、杨金瑛的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6650元,由原告成建华承担。审判员  邓磊磊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马倩文校对责任人:邓磊磊打印责任人:马倩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