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424民初529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6-22
案件名称
成建华与周晓平、杨金瑛(系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衡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成建华,周晓平,杨金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衡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424民初529号原告成建华,居民。被告周晓平,居民。被告杨金瑛(系被告周晓平妻子),居民。本院于2016年4月14日立案受理了原告成建华诉被告周晓平、杨金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成建华以原、被告同意庭前调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周晓平、杨金瑛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成建华申请撤回起诉,是对自己诉权的处分,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成建华撤回对被告周晓平、杨金瑛的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6650元,由原告成建华承担。审判员 邓磊磊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马倩文校对责任人:邓磊磊打印责任人:马倩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