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吴执字第216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6-08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吴中支行与杨会杰、孙会玲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吴中支行,杨会杰,孙会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吴执字第2168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吴中支行,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吴中区。负责人徐敏杰,行长。委托代理人孙小梅、詹素云,江苏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杨会杰。被执行人孙会玲。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吴中支行(下称中行吴中支行)与杨会杰、孙会玲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0月17日作出的(2014)吴商初字第0233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判决,杨会杰、孙会玲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中行吴中支行借款本金300000元、至2014年2月8日的利息3618.1元、罚息6088.52元及自2014年2月9日起按年利率10.5%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罚息;杨会杰、孙会玲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中行吴中支行为本次诉讼支出的律师费21382元;案件受理费、公告费合计6835元由杨会杰、孙会玲负担。权利人中行吴中支行以杨会杰、孙会玲未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付款义务为由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杨会杰、孙会玲支付337923.62元及相应利息。本院已立案受理,执行标的337923.62元及利息。本院受理后,即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但其未履行。本案审理中,本院根据中行吴中支行的申请,查封了登记在杨会杰、孙会玲名下位于苏州市吴中区胥口镇东胥香花园44幢703室的房地产。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杨会杰、孙会玲除查封的上述房地产外,无银行存款及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上述查封房地产已抵押给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支行,债权数额436000元,办理了他项权证,证号为吴中00078395、00078396。目前,正在对上述查封房产进行评估、拍卖,并将被执行人杨会杰、孙会玲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申请执行人对上述情况予以确认,表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并同意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院认为,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合法债权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本案中,被执行人杨会杰、孙会玲除查封的上述房地产外,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故本案符合执行程序终结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吴商初字第0233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丁启龙执行员 时琼芳执行员 梁天成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金 娇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