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晋05执异7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7-26
案件名称
张燕对泽州县瑞天辰小额贷款与李斌、张云飞借款合同纠纷案执行异议执行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晋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晋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燕,泽州县瑞天辰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李斌,张云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
全文
山西省晋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晋05执异7号异议人(案外人):张燕,女,汉族,1981年5月生,山西省长子县人。申请执行人:泽州县瑞天辰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晋城市城区银座花园5号楼1单元1202室被执行人:李斌,男,汉族,1974年12月生,山西省晋城市城区人。被执行人:张云飞,男,汉族,1976年1月生,山西省晋城市城区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泽州县瑞天辰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李斌、张云飞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案外人张燕提出执行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异议人张燕称,其于2013年6月9日与张云飞及XX霞(张云飞之妻)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购买了其位于晋城市城区某小区402室的房屋,购房价格为66万元,购房全款其已经于2013年6月9日当日转账至张云飞妻子XX霞,由于当时房产证还未办下来,双方合同约定房产证办下来后再过户,其和家人在此房已住了三年,现在准备去办理过户手续,才发现张云飞因经济纠纷该套房被本院查封,鉴于其并无过错,对张云飞担保一事也毫不知情,现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解封对某小区402室的查封。审查查明,2013年6月9日异议人张燕与被执行人张云飞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由异议人购买张云飞位于晋城市城区某小区402室,并支付了相应购房款。购房后,该房屋已由异议人实际占有居住。2016年3月10日,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泽州县瑞天辰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李斌、张云飞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怠于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作出(2016)晋05执5号执行裁定书,查封了登记于被执行人张云飞名下位于晋城市城区某小区402室房屋,2016年4月19日,异议人张燕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请求解除对上述房屋的查封。本院认为,本案中,异议人张燕与被执行人张云飞于2013年6月就本院依法查封的晋城市城区某小区402室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同时付清了相应的购房款。购房后,异议人实际占有了该房屋,并在其中居住。且该房屋至今未办理过户登记非异议人原因所致。综上,虽然本院查封的晋城市城区某小区402室登记于被执行人张云飞名下,但上述情形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对于异议人提出的解除对上述房屋查封的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晋城市城区某小区402室的查封。案外人、当事人对本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审判长 李天元审判员 窦素琴审判员 张海宁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王 磊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