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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1刑更812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5-06

案件名称

卫光信j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郑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1刑更812号罪犯卫光信,男,1981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河南省汝阳县人,小学文化程度。现在河南省郑州监狱服刑。河南省偃师市人民法院于2011年12月6日作出(2011)偃少刑初字第56号刑事判决,认定卫光信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刑期自2011年6月2日起至2021年6月1日止。判决生效后,于2011年12月29日交付河南省郑州监狱执行刑罚。本院于2014年11月14日对卫光信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郑州监狱以罪犯卫光信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经过监狱集体评议、公示,检察机关监督等程序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2001年7月8日至14日,卫光信伙同多人先后到偃师市虎头山森林公园,偃师市交警大队西路口处等地,采用持砖头、刀威胁、殴打等暴力手段抢劫四次,抢劫李某某等四人手机四部,价值共计3701元,抢劫过程中致一人轻伤。该犯系从犯。2016年2月1日缴纳罚金8000元。罪犯卫光信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自上次减刑以来2015年11月获得表扬;2015年6月获得记功;2016年1月获得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河南省郑州监狱经过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经过驻狱检察室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等程序对该犯提出减刑建议。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裁判、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减刑审核表、检察机关监督评审材料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认为,罪犯卫光信本次减刑考核期内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以及所犯罪行和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卫光信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刑期至2019年12月1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冯进代理审判员  刘喆人民陪审员  张强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袁珂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