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运盐执字第255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7-05-25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曹文斌申请执行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运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曹文斌,付大正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西省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运盐执字第255号申请执行人曹文斌,男。被执行人付大正,男,现羁押于永济市看守所。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9月11日作出(2013)运盐民初字第2104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4月26日向被执行人付大正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付大正在收到执行通知书之日起当日内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付大正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付大正银行账户存款三百八十万元或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价值三百八十万元相应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冯海斌执行员 王正文执行员 陈永峰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张 琳